游戲工會模式的合法性邊界
尚法 勤勉 精專 共贏
近期,在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暴雷影響之下,全國公安機關加大了對互聯網行業的執法、督查力度。金融、網貸、電商、游戲行業都在嚴查之下。

鄭鑫焱 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4月23日,廣州、陽江警方調動近800名警力對花貓互娛公司以詐騙罪名義進行抓捕,共計抓獲涉案人員202人,涉案金額1000多萬。據警方官方公告,該公司人員主要是80、90后,男性員工冒充女性,利用網上婚戀交友方式結交男性,誘導玩家進入游戲平臺進行消費,案件涉及全國多個省市。此次行動中,公司主要人員全部落網,現場繳獲作案電腦、手機、詐騙劇本等作案工具。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還無判決定性。
花貓互娛整窩被端給每個游戲行業的企業都敲響了警鐘。
人人自危。
本文僅寫給廣大游戲行業的從業者,一點分析和建議。具體的模式架構本文不做描述,從業者自會清楚。
一
工會模式可能觸及哪些法律責任?
民事欺詐行為
參照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表示的行為。
民事欺詐行為導致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行為自始無效。
欺詐行為必須滿足違反法律法規、違反誠信原則。有利于社會、他人的善意欺詐,不夠成欺詐。
刑事詐騙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一旦觸及刑事責任,牢獄之災難免。在嚴打的時期,公司想要存活恐怕機會甚微。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第八條看起,運營商和玩家是經營者和消費者關系。如經營者雇傭工作人員在游戲中扮演玩家,屬于經營者向玩家隱瞞事實的行為,構成不誠信,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但如不影響經營者對其服務的提供質量和性能,不使消費者權益有直接損害,則,難以被認定構成法律責任。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可以看出,在民事欺詐、刑事詐騙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三種法律關系上,真正架在工會企業脖子上的一把刀,還是“刑事責任”。
“涉刑”需要討論的問題只有兩個。
使用女號的問題,以及扶持號的問題。
二
關于使用女號的問題
互聯網是一個非常特殊的領域,虛擬性是其最大的特點。強制性要求廣大互聯網的使用者,(尤其是游戲玩家)必須使用真實身份、真實信息、真實收入情況、興趣愛好,是不現實的。
就拿筆者來說,筆者玩十款游戲,有9款都是開女號,不為別的,就是覺得好看。大家組團刷本,開著語音,加個微信,也不吃驚。很多游戲的特定角色也不能選擇性別。比如完美世界的妖精、龍之谷的弓箭手和法師等。
在外省警察來廣辦案調查游戲企業時,我曾與警官們針對詐騙罪的認定做了較長時間的討論。目前警方認定游戲工會詐騙的依據主要是“男扮女號”,即“色誘”。以“獲取高額利潤”為目的,“虛構身份“,“欺騙玩家感情”,使“玩家被摳腳大漢所騙,進行大量充值”,并且“摳腳大漢可以獲取超高的提成”。
完全符合詐騙罪的四要件。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執法部門更看重的不是游戲本身用什么性別的角色,而是在游戲以及一系列社交軟件中,是否虛擬了女性的身份,并以此“色誘”。
對此我提出了三個問題:
第一,如果是女性用女號吸引玩家充值是否屬于詐騙?
第二,如果是男性用女號玩游戲跟其他男性談戀愛,不吸引充值,是否屬于詐騙?
第三,單純虛構現實身份,與玩家在游戲中拉近距離是否屬于詐騙?
警察同志對這幾個問題的回答,讓我對類似行業的合規治理的思路更加確信。此處不宜細說,有興趣討論的可以私信我。
三
關于扶持制度的問題
先看工會模式是否在外觀上構成了詐騙罪的特征。
虛假行為----員工扮演游戲玩家,在溝通時虛構社會身份
錯誤認識----玩家對員工的真實工作身份并不知情
處分財產----玩家在各種激勵之下在游戲內充值
獲取收益----員工根據玩家的充值獲取提成收益。
這樣一對比,是不是好像有點可怕。
尤其是在“激勵充值”部分,扶持機制是該業務模式的核心。
從基本的要件出發,業務模式的確具備詐騙罪的權利外觀。但在“處分財產”的要件上存在較大爭議,“因果關系”,是我認為較為有效的辯護點。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及精神,網絡虛擬財產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在游戲中充值性質上不完全等同于處分財產,并非直接因錯誤認識交付財產。玩家充值的根本目的應當是獲取更優質的游戲體驗。
游戲客服為了實際了解玩家需求、了解游戲中是否存在需要優化的部分、組織玩家活動活躍游戲服務器氣氛等因素,常會以扮演玩家的方式入駐服務器。對于工作人員來說,如果沒有游戲公司在系統上的幫助,很難以自有資金體驗到游戲內設的各個階段、各個等級的設定和游戲體驗。
扶持的作用本身是必須存在的。但從企業風險防控的角度看,需要綜合扶持目的、作用、梯度、保密規則、發放門檻、退出機制等方面綜合設計,避免落入詐騙的外觀,或是引起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風險。
四
絕對不能觸碰的紅線在哪里?
客服行為的犯罪行為與合法行為的界限,在于“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系。
通過激勵手段,刺激玩家在游戲中充值,獲取更優質的游戲體驗,不屬于詐騙行為。玩家充值的目的在于獲取更優質的游戲體驗。
利用公司提供的資源或自己虛構的社會身份,讓玩家產生錯誤認識,基于提升游戲體驗之外的原因充值、私自轉賬的,構成詐騙行為。玩家充值的目的并非在于獲取更優質的游戲體驗。
什么是基于提升游戲體驗之外的原因充值?
隨便舉幾個很公式化的簡單例子。
1、虛構名校老師身份,玩家剛好有個要高考的孩子,工作人員以“多充錢就是兄弟,可以輔導玩家小孩”為由引導。
2、虛構醫院負責人,玩家是個醫藥代表,工作人員以“多充錢交朋友可以之后給玩家批發價合作”為由引導。
3、虛構地產商老板身份,工作人員以“充錢是兄弟,出來一起搞投資”“為由引導。
4、虛擬身份富二代,工作人員以“多充錢大家是兄弟,出來帶你飛”為由引導。
正如警察小哥所言之一,騙感情可以,騙感情又騙錢,就是犯罪。
最后提一小點
◆ 文章轉自:大火說
◆ 本文系作者觀點,不代表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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