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eek 成功案例 | 調解專家再發力,促成過千萬標的離婚訴訟調解!
尚法 勤勉 精專 共贏
女人一旦感受不到愛
感到心灰意冷
即使夫妻結婚長達40年之久
兩人已步入黃昏之年
依然堅定走上離婚之路

劉海輝 合伙人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詳細介紹
案情簡述
雙方因男方存在婚外情導致感情破裂,女方感到心灰意冷,便向法院起訴離婚,各自請律師開展共同財產分割之戰,劉海輝律師為女方代理本案。
案件特點
1、案件標的高:女方繼承了其父母多達6間房屋,部分房屋出租,月入租金上萬,僅其中一間房屋的轉讓價錢便高達千萬;而男方在婚內僅購買一套房屋,兩人財力懸殊。
2、案件情況復雜:兩人結婚40年,且年紀已高;兩人的財產流動性大,女方部分房屋涉及買賣、出租問題,夫妻共同財產“難分難解”;男方存在婚外情,兩人在感情方面復雜。
3、案件結案迅速:一般離婚案件耗時長,而本案從立案到結案僅用時兩個月多,兩人成功離婚,劉海輝律師成功為女方守住6間房屋及月入過萬的房屋租金。
? 女方繼承的6間房屋雖然有相關繼承權公證書予以確認,但其中3間房屋卻難以界定歸屬。
案情時間線
1970年
女方的父親去世,女方和她的母親共同繼承其父親的房屋。
1980年
女方和男方結婚
2000年
女方母親通過公證的方式放棄對房屋的繼承權利,由女方繼承其房屋份額。
2019年
女方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案情焦點
1.女方在婚前繼承的房屋份額需要分一半給男方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女方從其父親死亡之時即1970年開始法定繼承房屋的50%份額,婚前繼承的財產屬于女方個人財產,不需要分一半給男方。
2.婚后女方母親在兩人婚內放棄繼承房屋的權力,該筆遺產份額如何界定?
根據我國繼承法意見第五十一條規定,女方母親放棄繼承房屋的權利,放棄繼承的效力可追溯至繼承開始之時,即女方父親死亡之時1970年,然而此時女方和男方還沒有登記結婚。所以,女方從其母親處繼承房屋的50%份額屬于婚前個人財產,與男方無關。
案件結果
男方見分房無望,男方主動申請調解,兩人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協商。最終以調解結案,兩人成功離婚。女方對調解結果十分滿意,歷經兩個月多,案件終于塵埃落定。
為何本案能用如此快的速度
為當事人維護最大的利益?
1、劉海輝律師團隊通過合作,把握案件的主要方向,捉住案件的焦點與難點,為本案做了充足的準備。
2、善于運用訴前、訴中調解,基于充足的準備,在調解中有籌碼與對方進行談判,爭取到最大的利益。
◆ 注:部分圖片來自網絡
◆ 文章轉自:輝常說法
◆ 本文系作者觀點,不代表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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