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尚法 勤勉 精專 共贏
隨著建筑業的持續發展和國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建筑行業成為拉動國民經濟發展的顯著力量,建筑行業的案件糾紛也日益增多。其中,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案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旦被認定無效,其法律后果將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合同預期及最終責任承擔,尤其是在工程造價和工程價款的認定、工期索賠、質量索賠、違約責任承擔等方面造成重大影響。本文將結合相關案例,對合同無效的認定及對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行了總結分析,以便于規避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給當事人帶來的風險和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也為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案件提供參考、訴訟策略。

杜仕林 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南方醫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張建航 實習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的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合同法》上述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就自始無效,雙方的合同關系不再存在,除合同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不受影響之外,合同中其他約定應歸于無效,原合同對當事人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主張權利。此外,當合同無效時的法律后果首先適用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其次適用折價補償原則,同時還適用過錯賠償責任。
(二)司法解釋、各地方高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的相關規定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經過招投標程序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當事人另行訂立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都被認定為無效的,參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備案的中標合同與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的,可以參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第四條從四個方面討論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1、合同尚未履行的,按締約過失處理。2、合同履行了部分:(1)立即停止履行。(2)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3、合同已經履行完畢驗收合格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驗收不合格的,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對此損失由施工方自行承擔。同時按照雙方的過錯及過錯大小對其他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4、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收繳財產。
首先,上述司法解釋、各地高院的規定都對合同無效時工程價款的處理做出了規定,總體上是按照實際履行的合同或者實際的工程量來進行結算,并按照過錯原則分擔責任。其次,建設工程的施工過程,是實際施工人將勞務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設工程的過程;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無法適用《合同法》中關于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按照民事活動的公平原則,只能適用折價補償的原則,同時適用過錯賠償原則。最后,關于合同無效后關于請求支付利息、違約金、工期延誤賠償等,暫時無明文規定,且各地裁判的標準不一,在此不做論述。
案例分析三
案情簡介:1995年,B公司作為工程項目總承包商與A公司訂立承包合同。B公司未經A公司同意,擅自將工程轉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C施工隊承建。之后,A公司在施工過程中知曉B公司和C施工隊之間的轉包關系沒有提出異議,且在工程施工中出現事故的情況下,A公司也沒有對C施工隊的施工資質提出異議。現A、B、C因工程款糾紛訴至法院。【(2017)粵民再202號】
爭議焦點:B公司與C施工隊的之間的轉包合同效力問題;C施工隊請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A公司和C施工隊責任分擔的問題。
法院裁判觀點:B公司與A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后,將工程轉包給不具有建筑資質等級的C施工隊建設,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轉包行為無效,對此,B公司及C施工隊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而A公司也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因案涉工程是由C施工隊實際施工完成的,而C施工隊不具有從事建筑施工的主體資格,因此原審依據規定及公平原則,認定雙方各自負擔50%,并無不妥。
結語:總之,與一般無效合同相比較,建設工程合同效力認定涉及的相關司法解釋比較多,地域性差距也比較大,無效的法律后果存在特殊性,并非簡單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亦非完全的“無效合同有效化”,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綜合各種因素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了解并準確判斷施工合同無效及法律后果,有助于合同當事人正確認識和理解由此產生的系列影響,對訴訟中涉及無效建筑工程合同的訴訟策略選擇亦有重要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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