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守衛你的婚前財產!
尚法 勤勉 精專 共贏
湖南妹子玲玲在穗打拼多年,依然還保持著單身貴族的身份,眼看廣州的房價一天天上漲,她把心一橫,靠著父母的支持,東拼西湊了一筆資金,在市中心買了一套房子。玲玲本來打算一個人就這樣過下去,誰知有天偶然相識了健身教練明強。明強身材高大,樣貌英俊,年齡還比玲玲小了幾歲。兩人一見鐘情,很快如漆似膠,打算登記結婚。 明強的父母認為玲玲年齡偏大,所以兒子虧了,強烈要求房產加上明強的名字,否則堅決反對他們的婚姻。熱戀之中的玲玲已經認定明強就是自己一生的依靠,于是對明強說“你答應我天長地久,也幫我一起還債,我就把一半產權給你!”明強對天發誓,絕不辜負玲玲。于是二人登記結婚,然后去房管局,將房屋50%的產權登記在明強名下。 婚后不久,明強就露出了本來面目,他從未給過玲玲一分錢用作家庭開支,而且酗酒爛賭,夜不歸宿,玲玲百般規勸都無濟于事。后來,明強更是變本加厲,屢屢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可憐的玲玲終日以淚洗面,后悔自己怎么會墮入深淵。 終于有一天,明強對著玲玲的父母大吼大叫,又提出離婚。明強說道“咱們離婚,其他我也不要了,但是這房子我有一半,你看著辦吧!”玲玲聽到這句話,不由得火冒三丈,說道”你這樣對待我,原來就是逼我離婚,謀取我的財產!“ 二人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玲玲只能訴諸法院,請求撤銷之前對于明強的贈與。在法庭,玲玲滿面梨花,控訴了明強的種種惡行。玲玲的律師向法院提出,當初結婚前,明強答應自己天長地久,還會幫助自己還債,所以才在房產證上加名。婚后明強就變了一個人,對自己實施虐待,明強實際上就是騙婚,謀取財產。明強結婚動機不純,騙取了玲玲的信任,實際上是為了侵占自己的財產而來,違背了合法民事行為的誠實信用原則。玲玲之所以同意析產行為,是基于明強表示長久共同生活的條件,然而事實上明強在拿到房產證以后就馬上提出離婚,企圖通過司法手段非法獲取財產,根據常理可以推定其結婚動機不純,也就是析產行為是發生在欺詐的前提下作出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玲玲請求法院撤銷析產行為。明強當初口頭表示愿意共同償還購買房屋所欠的債務,現在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也可撤銷本案析產行為。 (圖片來源網絡) 明強的律師提出,贈與合同是單務非附義務的合同,贈與的房產已經登記辦理過戶,贈與關系成立并生效,在不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情況下不應該撤銷。退一步說,即使存在法定撤銷情形,也應當在知道或應該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本案涉案房產過戶距離現在早已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 法庭經審理認為,玲玲、明強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玲玲將房產50%產權贈與明強,并在房管部門登記為該房屋由雙方各占50%產權,該贈與依法有效,予以確認。玲玲主張其贈與為附有條件的贈與,但是并未就此進行舉證,玲玲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對此不予采信。綜上,玲玲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駁回玲玲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受理費100元,由玲玲負擔。 張律師點評 玲玲的悲劇本來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夫妻財產在有約定時從約定,無約定時則從法定。 在離婚率日益升高的現代社會,無論男女,在涉及婚前財產時,最好不要感情用事,應該以理性的態度處理。如果婚前財產價值較大,最好請專業律師來擬定協議,并進行婚前財產公證。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財產,避免紛爭。 文章轉自: 精英律師Chinese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