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知灼見】法定繼承對調整我國家庭社會關系的適用原則
尚法 勤勉 精專 共贏
近些年來,隨著家庭財富的不斷積累和增值,所有人都開始認真思索家庭財產規劃以及繼承、傳承問題。當然,本人也在代理相關案件過程中,更加真切的感受著,家庭財富的傳承法則,對于一個家庭和家庭成員來講,其意義遠遠大于財產再分配本身。所以,在看到了我國《繼承法》日益凸顯其承擔的巨大社會作用的同時,本人認為有必要明析《繼承法》基本原則,尤其是法定繼承規定對于家庭社會關系調整彰顯的立法原則,這有助于每個人對繼承制度保持清晰的認知角度和高度,并據此準確執行賦有現代理念的家庭代際傳承。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這一規定明確指出,繼承開始的同時,首先厘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有財產,將一半劃置于其配偶所有,然后才就其余部分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分配。這是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等全部繼承方式的總前置條件。
可以看到,該規定是與《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內容相互呼應的。
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即為1950年的《婚姻法》,該法極大程度上迅速改變了家庭的社會化秩序,直接提倡婦女與男子平等,將夫妻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寫入法條。于是,我國家庭的關系可以說在一夜之間發生了質的變化,千百年來傳統的以丈夫為首的家長制讓位于伙伴型的家庭。這才讓我們現在看到,1985年10月開始實施的《繼承法》也順理成章的規定了配偶的平等關系。
制定這樣的前置性規范規定,非常肯定的標明立法原則:繼承發生時,首先保護現世配偶的權利。即家庭中的第一社會關系為夫妻,他們有同等的財產享有和處置權。也可以說,配偶是家庭成員間的橫向關系,他決定了家庭是否穩固,支持和保護好這一核心關系,基本可以實現整個家庭的平順安寧。那么與財產相關聯和所反映出的,就是所代表的幾乎全部權利,包括地位、傳承和代表家族對外的發布權,等等。
在現實中,法定繼承對這一家庭關系調整原則,許多人至今仍不知曉,也不理解。比如,大多數人的問題還是說“房子是我爸爸單位房改房,在他一人名下的,他不能自己指定給我么”“登記是我自己的房子,為啥一定要老伴兒一起去辦遺囑”等等,都顯示著人們并沒有注意到配偶對夫妻共同財產具有法律賦予的“天生”共享權利。所以,在辦理繼承事務過程時,往往要從頭開始學習理念。借此機會,本人順便普個法。
《繼承法》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第一款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父母子女,是家庭的縱向社會關系,能夠在公平且完善的基礎上保護相互之間的承繼,直接將繼承中自然天性和社會屬性合二為一,正是法定繼承所要解決的重要環節。以上條款言簡意賅,規定家庭的直系親屬在繼承中,具有平等的權利,并且強調的是男女平等、長幼平等。這對比起一直以來來執行的傳男不傳女、長子代表家族所有的地位和世襲等傳統家庭傳承社會秩序的觀念,是相當大的進步,也是文明的體現。
現在的人,尤其是城市居民,看待這些問題似乎都是理所應當的,沒有什么值得注意的。但是,我們國家千百年來對于家族、家庭財產的傳承秩序,一直是與家族的社會地位相掛鉤的。在早期,財產的傳承更多的是依附于爵位、士紳身份的家族地位需要,通常要求長子能夠擔負起這一代際延續和永世興旺的責任,這樣的社會環境,對于配偶、對于女子,乃至于次子,都不曾給予相應的機會,獲得相關的財產等權利。在私有制社會中,對于這樣的傳承安排也不難理解,家庭的財產,尤其是大宗產業,比如商號、土地的分割分配,必然導致整個家族的勢力的剝離,那么這一家族在其所在地區,都無法延續強大的控制力和繁衍的優勢。
而隨著國有化的進程和土地歸一為國有,家庭也隨之向扁平化的模式變化,大家族逐漸解體,更多的是小家庭自得其樂。家庭成員關系也變得扁平化,即不再對長子和其他子女之間做不同的要求和規范,在法定繼承方面明示所有子女一律擁有平等的繼承資格、平等的份額。
如此代代相傳,所有家庭都將顯現一種自力更生的發展態勢,即某一個人的成就和社會地位、財富,都來源于社會給予的平等機會,而與其家族并不產生多大的緣由。雖然,家族潛在的影響力還是發揮著無形的力量的,但這至少是個限制,也應該認為是文明進程的體現。
當然,現如今的社會中,也有許多家庭財產在改革開放中獲益,通過自己的奮斗逐漸形成規模化的家族產業。那么這些鉅富家族在傳承事務上需要更長久的考慮和安排,有些內容已是法定繼承所不能完全解決的,甚至有家族信托的需要,這一點本人將另做探討。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圖片來源網絡)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明確的指出繼承所適用的子女和父母,并不單指是傳統意義上的血緣關系形成的子女和父母,更加注重由現實中共同生活、彼此有撫養和贍養事實的家庭概念中的成員關系,感情依賴型的家庭日益納入法律調整的重點。
法定繼承的這一原則,應該著重于維護現有家庭的穩定,強調對緊密生活在一起的人際關系的尊重,并給予他們高于自然血緣關系紐帶家庭社會關系的認同和保護。
本人看來,與其說這一條保護了家庭,還不如說他更好的保護了非血緣關系家庭成員的個人。試想,長年累月的固定生活必然給個人心靈帶來某種固定模式,一旦不被認可和排斥,將是毀滅性的打擊。
說到這一點,本人想象力有所展開。比如同性戀,從隱秘逐漸發展呈現出公開化,美國的佛蒙特州2000年成為第一個同性戀伴侶民事結合合法化的州后,2015年6月美國的最高法宣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如此看來,各國的法律很有可能也會對少數人群做平等相待的疏導性保護,那么,多樣化、尊重人格化、維穩化的法規,甚可期待。
《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 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上述多條規定,不用解釋,讀者都能夠領會到,法定繼承的內容是與中華民族傳統中的優秀道德觀念同步的,彰顯揚善除惡、尊老愛幼、照顧弱勢群體的精髓所在。即便其中情況屬于不多發生,但依舊要明確關注和特別提示,其目的在于肯定和鼓勵。除了保證各成員的穩定生活基礎外,能在家庭成員對于財產繼承的分配中體現道德的理念,也是社會秩序良性循環發展必不可少的增量措施。
(圖片來源網絡)
我們習以為常的家庭、婚姻、親屬、私有財產,這些既是生活概念,又是法律概念;年老、死亡、家庭糾紛、財富傳承,這些既是身邊日常,又是國家法律所調整的事務。而當平日生活的許多行為都常規化的時候,當讀者能夠正常思索探討死亡和社會文明的時候,你也應該否意識到,對于財富從死亡之手傳承到活人這一常規的私人行為,法律以其常規化的形式發生著重要的作用。
上述觀點,即為本人分析論知的法定繼承所體現的我國現在家庭社會關系調整適用的原則。參透法律的立法原則,方能更好的運用法律,實現法律所帶來的有效功力。
金橋百信家事與財富傳承法律事務部,根據現代婚姻和家庭的特點,既組合了專注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且戰績彪炳的實戰型律師,也組合了對家庭財富管理(傳承)法律事務研究多年且具有精準解決方案的專家型律師,同時,還有有志于本部門業務發展的青年律師,以利于長期且穩定的執行家庭財富管理(傳承)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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