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司賬戶與股東賬戶之間存在大量、頻繁的資金
往來可能導致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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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 我國實行銀行賬戶實名制,原則上賬戶名義人即是賬戶資金的權利人。同時,公司應當使用單位賬戶對外開展經營行為,公司賬戶與管理人員、股東賬戶之間不得進行非法的資金往來,以保證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和正常的經濟秩序。若公司賬戶與股東的賬戶之間存在大量、頻繁的資金往來,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進行區分情況下可以認定公司與股東之間構成財產混同。 案例索引: 《山東協同教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田海風民間借貸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2646號】 爭議焦點: 公司賬戶與股東的賬戶之間存在大量、頻繁的資金往來是否導致公司混同?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我國實行銀行賬戶實名制,原則上賬戶名義人即是賬戶資金的權利人。同時,根據《會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企業會計基本準則》等相關規定,公司應當使用單位賬戶對外開展經營行為,公司賬戶與管理人員、股東賬戶之間不得進行非法的資金往來,以保證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根據本案認定的事實,李騰出借的款項均匯入了協同教育公司股東肖艷娟賬戶(大部分款項又匯入宋海平賬戶,小部分款項匯入協同教育公司賬戶),協同教育公司亦通過肖艷娟、宋海平等股東賬戶向李騰償還借款。同時,協同教育公司的賬戶與肖艷娟、宋海平等股東的賬戶之間存在大量、頻繁的資金往來,且資金用途復雜,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進行區分。協同教育公司、宋海平、肖艷娟申請再審稱協同教育公司實際控制肖艷娟、宋海平等股東賬戶,股東賬戶的資金屬于公司資金,但未提供充足的證據。因此,原判決認定因協同教育公司與股東之間構成財產混同,公司已經失去了獨立承擔債務的基礎,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肖艷娟、宋海平在本案訴訟期間又退出協同教育公司,致使公司變為一人有限公司(田海風一人股東)。以上情形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文章轉自:法門囚徒 對于此案件 您有什么看法呢? 歡迎在留言區評論。 推薦閱讀